律师本色_第6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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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6节 (第2/4页)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但书条款。

    ??第三,上诉人以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主张排除被上诉人的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应包括抵押权人。

    ??本案涉及的车位已经被依法设立了抵押权,而且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即便上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件,亦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

    ??第四,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网签备案登记,也未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其风险应当自担。被上诉人对案涉抵押物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老律师道。

    ??听完老律师的答辩意见,方轶知道,今天遇上对手了,果然姜还是老的辣。不过这也激起了方轶的斗志,对手越强,他会越强。

    ??“上诉人,被上诉人,你们有新证据提交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双方均道。

    ??“上诉人,你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方轶道。

    ??他反复看过之前一审的案卷,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此前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任何争议,时间线也很清晰,卢美凤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认购书》的时间比银行与开发商签署抵押合同的时间早了半个月,而且卢美凤支付了全部价款,有发票为证。

    ??其他的事实更简单,贷款和抵押合同都已经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不存在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卢美凤就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说的直白点那就是该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说实话,方轶也吃不准到底应该适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他本着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原则,将两条都放在了上诉理由中。

    ??“被上诉人是否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老律师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根据你们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位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男法官问道。

    ??第149章 法官的心,似海深

    ??“我们去了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尽调,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车位都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老律师道。

    ??“除了去相关部门调查外,你们有没有问过小区的业主?那么多车位都处于使用中,难道你们就没有意识到车位可能已经被出售,或者车位上存在他人权利吗?”男法官问道。

    ??正在老律师开动脑筋想对策时,他身旁的小律师错误理解了老律师的意思,开口道:“当时开发商告诉我们都是业主乱停的,大部分车位是开发商自己在用。”

    ??小律师话一出口,老律师心中咯噔一下,狠狠瞪了她一眼,怪她多嘴。但话已出口,无法收回,老律师只能另想他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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