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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节 (第2/4页)
的衣服被撕的一条一绺的,一动不动。 ??在旁边的墙根下,躺着家里的狼青,因为天气太冷,狗嘴里溜出的血已经被冻上了。 ??在经历了最初的惊吓后,赵三化父亲从地上爬起来,仗着胆子走了过去,距离两米远看了一眼地上的人,脖子都被咬烂了,人肯定没救了。在此人不远处还有一根大肉骨头。 ??死人是大事,赵三化的父亲知道这事瞒不住,跑到门外哆哆嗦嗦的拿出手机报警,然后给儿子打了电话。 ??第218章 这不是抹稀泥吗! ??警察来到赵家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死者的身份不用查了,警察都认识他,前段时间才从大牢里放出来,在派出所有登记,是盗窃惯犯,隔壁村的刘财。 ??院墙上有多次攀爬的痕迹,后来经过化验肉骨头有剧毒,上面有死者的指纹。事发时家里没人,初步判定死者是被狗咬死的。而狗是吃了肉骨头被毒死的,可能毒性发作比较缓慢,在狗死前刘财跳进院中行窃,被狗咬死。 ??几天后,刘家人觉得虽然刘财行为不端,入室盗窃,但是罪不至死,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公安部门不抓人说不过去,便跑到公安部门要说法。 ??公安部门给的说法是:如果刘财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在场的话,狗主人唆使或者放任狗咬死刘财,狗咬刘财属于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在刘财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狗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刘财重伤或死亡的,狗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的情况不同,刘财入户盗窃时,狗主人赵三化不在现场,发生入室盗窃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赵三化的一般预测范围。赵三化只是把狗放家里,看家护院,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案中赵三化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狗主人赵三化对饲养的大型犬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会有风险,但对于翻墙入户的违法行为,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赵三化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警方最终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对赵三化不进行刑事处罚。 ??赵三化琢磨着自家的狗咬死了人,不管怎么说,这是一条人命,自己应该做点什么,于是他就托人给刘家带去口信,愿意出两万元,算是给刘家的补偿,把这事了了。 ??可刘家人觉得赵三化服软了,好欺负,一张嘴要五十万,不给钱,就去法院告他。 ??中间人把话带给了赵三化,后者一听心里来气,入门盗窃还有理了!给你两万元还嫌少,爱去哪告就去哪告,老子一分不给,看你能咋着。 ??没过多久有人跑到赵三化家,说看到刘家人去法院起诉了,让他早做准备。赵三化虽然觉得自己有理,可他也知道合理的事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事不一定合理,心里打起鼓来,于是想起了方轶。 ??赵三化说完,方轶沉吟不语,刘元放下酒杯,问道:“方律师,你看三化家的案子,得陪多少钱?” ??刘元觉得小偷仅是偷东西而已,罪不至死,而且赵三化饲养大型烈犬放在院子里不拴,把人给咬死了,自身也有一定的错过。所以他觉得一个大活人没了,小舅子多少得赔偿点钱给刘家。他的潜意识里认为“谁死谁有理”。 ??根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理论和规定,作为特殊侵犯类型之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区别于一般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我觉得这事,三化兄弟未必需要赔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