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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节 (第3/4页)
从无”。有依据证明杜舍的精神病可能是伪装的,那么就不应该认定其精神病的存在,直接予以处决。“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的内核精神目的是保障人权,那么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精神病是伪装的,不然“疑病”就应该按有病处理。“处决派”认为,如果这样处理,那么就不是“疑罪从无”原则了,而是“保护犯罪分子”原则。“约束派”认为,公权力必须慎用,对于存在疑点的犯罪嫌疑人,人权当然要保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一个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 ??各持各的意见,争论点很快又从杜舍杀人案转移到了董乐杀人案。 ??“处决派”认为,既然主张“疑罪从无”,那么董乐杀人的案件证据也是“疑”的。整个案件的证据只有被破坏的电线上的dna。那么,假设董乐只是个看热闹的,不小心被破裂的电线戳破了手指,是不是就可以证明其无罪了?“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里的“疑”是指合理的怀疑,而不是狡辩。董乐存在杀人的动机,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了特定的航班上,有监控显示其携带装置零件,而且只有主动破坏电线才会接触到位置隐蔽的电线。更重要的,是董乐有自己的供词,并且合理解释了连警方都没有想到的作案过程。这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据链条,之前的说辞都是狡辩,不能作为合理怀疑,所以并不是“疑”罪。“疑”是站在公正、常规的立场之上,如果先前就带有感情色彩,那就不是“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了。 ??对于当年杜舍母亲叶凤媛的杀人案,组织内部也有争议。 ??“处决派”认为,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当年叶凤媛杀人案的细节,也有很多站不住脚,当年都处决了犯罪分子,为什么现在不可以?而“约束派”认为,那起案件发生在1983年,十多年前的技术手段,能够达到的也就是当时的水准。所以,以当时的眼光来看,证据链条同样是完善的,所以并没有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对警方的要求就越来越高,越来越希望社会法治上到一个新的台阶。 ??争议发生了很多次,但是谁也没有能够说服谁。 ??当然这几份会议纪要也不全都是两种意见的交锋,还有一些内部调查会议的纪要。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在董乐被宣判死刑之前,守夜者组织的职权就已经被停止了。因为根据董乐的供述,他不仅盗用了傅元曼的数字身份证书侵入了组织内部系统,并制造了自己的假身份,而且还清楚地知道杜舍被押解的时间、航班号和目的地,甚至知道他们乘坐在飞机上的大致位置。 ??这个问题就严重了,因为这些信息是部里下发的机密文件,而作为董乐这样的组织内部实习生,是完全不可能接触到的。 ??一个保密的组织连它的内部信息都不能做到保密,那么要这个保密组织做什么?此事牵涉甚广,所以公安部决定,要求守夜者组织停职检查。 ??寥寥几份文件,也看不出当年守夜者组织经过了多少次检查和内部调查,但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 ??而结合去年傅元曼、萧闻天和唐骏的那次谈话,萧望和萧朗大概知道了几位长辈心存憧憬的原因,那就是一种壮志未酬而又恰逢时机的感受啊。他们瞬间也感受到了自己肩上的压力陡增。 ??显而易见,从当年守夜者组织被停职开始,虽然没有撤销该组织的命令,但是一直也没有恢复行使职权的命令,直到前不久的大沙盘演习。而在这漫漫二十几年的时光里,守夜者的老成员们几乎全部离开了组织。 ??尤其是到1996年《刑诉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那些持有“处决派”意见的成员更是纷纷辞职,有的下海经商,有的自谋职业。 ??唐骏也是在那段时间里辞职,并应聘到大学去担任心理学副教授的。而另一些守夜者组织成员,不愿意离开警察队伍,也不可能在这个名存实亡的组织内部闲着,所以通过组织程序,调离当时的岗位,到公安机关其他岗位上,继续做着“背抵黑暗、守护光明”的活儿。萧闻天就是如此,虽然当年因为押解过失受到组织上的严重警告处分后,他离开守夜者组织,去南安市公安局当了一名刑警,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打拼,他破案无数、功勋累累,也最终成为南安市公安局的局长。 ??不论寻找了什么样的出路,在1996年3月份左右,守夜者组织就处于完全解散的状态了。而五十二岁的守夜者组织组长傅元曼,在受到记大过处分、降职降级处分之后,也办了病退的手续,成了一个空壳组织唯一坚守的光杆司令。 ??这些材料,把大家拉回了那个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让大家身临其境,感受到了当年法治精神争议过程中的硝烟,更是让大家回顾了守夜者组织衰败的历史原因。